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0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0830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甲○○ 廖哲毅 被 告 大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應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勝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