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煌
- 被告
- 合家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㈡、㈢所示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以被告積欠新臺幣(下同)223萬元為由,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命被告應連帶給付223萬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本院核發95年促字第30920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合家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家珠寶公司)及乙○○於法定不變期間以債務金額有誤聲明異議,經核渠等之異議事由係本於主債務而為,顯非基於個人關係之事由,異議之效力應及於未聲明異議之甲○○。又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後更改其請求如聲明所示,經查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擔任合家珠寶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乙○○先後於民國92年2月間及94年12月間代表合家珠寶公司向原告借款,並由乙○○與甲○○擔任連帶保證人,簽訂二份授信約定書,約定分別於300萬元及200萬元之額度內循環動用,每次動用則簽立動撥申請書,且依原告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4.01計付利息,如遲延繳款,除應一次清償所欠本金與依約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另計付約定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另計付約定利率之2成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同時簽發如附表㈠所示本票作為擔保。惟合家珠寶公司未依約繳款,其中200萬元借款部分積欠12萬元,300萬元借款則尚欠150萬元本金,被告除應一次全數連帶清償外,另應連帶給付自95年5月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7.93計算之利息。為此,依票據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辯稱:自86年起景氣低迷致營運不佳,89年至94年間更連續發生變故致資金周轉更加困難,欠款150萬元部分希能減息,200萬部分之借款則早已背書轉讓面額20萬元支票予原告,屆期將如期兌現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本票及催繳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堪信為真正。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約定利息,票據法分別於第5條、第121條、第52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及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經查:
㈠被告未依約繳納300萬元借款以致喪失期限利益,計欠150萬元本金,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給付票款及約定之利息,為法所許,原告既不同意減免利息,本院即無予以核減之依據。
㈡被告又稱背書轉讓之20萬元支票屆期將如期兌現,200萬元借款之所欠債務即將消滅云云。惟被告所欠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本應一次連帶清償全部欠款,縱使原告執有被告所述之支票,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既未發生支票兌現情事,即無消滅債務可言,被告無從解免此部分之清償責任,仍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62萬元及自如附表㈡、㈢所示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3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地│發票日│到期日│ 票面金額 │利息 │ │ │ │ │ │ │(新臺幣)│(年息)│ ├──┼─────┼───┼───┼───┼─────┼────┤ │1 │合家珠寶股│臺北市│⒉⒘│未載 │300萬元 │原告放款│ │ │份有限公司│北投區│ │ │ │基本利率│ │ │乙○○ │石牌路│ │ │ │加碼年息│ │ │甲○○ │一段90│ │ │ │百分之 │ │ │ │號1樓 │ │ │ │4.01 │ ├──┼─────┼───┼───┼───┼─────┼────┤ │2 │同上 │同上 │⒓│未載 │200萬元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