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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被告
合家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㈡、㈢所示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以被告積欠新臺幣(下同)223萬元為由,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命被告應連帶給付223萬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本院核發95年促字第30920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合家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家珠寶公司)及乙○○於法定不變期間以債務金額有誤聲明異議,經核渠等之異議事由係本於主債務而為,顯非基於個人關係之事由,異議之效力應及於未聲明異議之甲○○。又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後更改其請求如聲明所示,經查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擔任合家珠寶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乙○○先後於民國92年2月間及94年12月間代表合家珠寶公司向原告借款,並由乙○○與甲○○擔任連帶保證人,簽訂二份授信約定書,約定分別於300萬元及200萬元之額度內循環動用,每次動用則簽立動撥申請書,且依原告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4.01計付利息,如遲延繳款,除應一次清償所欠本金與依約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另計付約定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另計付約定利率之2成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同時簽發如附表㈠所示本票作為擔保。惟合家珠寶公司未依約繳款,其中200萬元借款部分積欠12萬元,300萬元借款則尚欠150萬元本金,被告除應一次全數連帶清償外,另應連帶給付自95年5月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7.93計算之利息。為此,依票據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辯稱:自86年起景氣低迷致營運不佳,89年至94年間更連續發生變故致資金周轉更加困難,欠款150萬元部分希能減息,200萬部分之借款則早已背書轉讓面額20萬元支票予原告,屆期將如期兌現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本票及催繳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堪信為真正。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約定利息,票據法分別於第5條、第121條、第52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及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經查:

㈠被告未依約繳納300萬元借款以致喪失期限利益,計欠150萬元本金,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給付票款及約定之利息,為法所許,原告既不同意減免利息,本院即無予以核減之依據。

㈡被告又稱背書轉讓之20萬元支票屆期將如期兌現,200萬元借款之所欠債務即將消滅云云。惟被告所欠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本應一次連帶清償全部欠款,縱使原告執有被告所述之支票,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既未發生支票兌現情事,即無消滅債務可言,被告無從解免此部分之清償責任,仍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62萬元及自如附表㈡、㈢所示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3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地│發票日│到期日│ 票面金額 │利息    │
│    │          │      │      │      │(新臺幣)│(年息)│
├──┼─────┼───┼───┼───┼─────┼────┤
│1  │合家珠寶股│臺北市│⒉⒘│未載  │300萬元   │原告放款│
│    │份有限公司│北投區│      │      │          │基本利率│
│    │乙○○    │石牌路│      │      │          │加碼年息│
│    │甲○○    │一段90│      │      │          │百分之  │
│    │          │號1樓 │      │      │          │4.01    │
├──┼─────┼───┼───┼───┼─────┼────┤
│2  │同上   │同上  │⒓│未載  │200萬元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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