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樂美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懷澤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13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三)檢附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一份,對之若有所答辯,並請於期限內提出答辯狀,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