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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明發

原告
樂美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懷澤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13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三)檢附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一份,對之若有所答辯,並請於期限內提出答辯狀,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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