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165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北簡字第41650號
- 原告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源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3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叁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於民國93年4月7日所共同簽發,面額
新臺幣(下同)5,430,000 元,到期日為93年10月20日,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且票面上載明利息按年息20% 計算之本票,
詎該本票經原告提示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票款4,318,000 元,及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等
語。
被告則以:被告確實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予原告,原告請求數額
亦無誤,惟被告目前無力清償債務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核屬相符,亦為
被告所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連帶被告給付票款4,318,
000元,及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