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30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3065號
- 上訴人
- 世紀羅浮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之4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高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 年11月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