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59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5999號
- 被告
- 光邑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格雷射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