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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59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5999號

被告
光邑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格雷射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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