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展輝塑膠上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廸鈴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823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