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75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7590號
- 原告
-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興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新莊市○○街1號4 樓之2,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最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