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優躍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三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地在臺北縣板橋市,又本件訴訟系爭之支票付款地亦在臺北縣板橋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同法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鄭玉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