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9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黃明發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香港商百事達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90、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200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施裕琛律師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香港商百事達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190 在臺登記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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