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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920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20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複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告
香港商百事達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90
被告
在臺登記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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