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9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355號
- 原告
- 馨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於新竹市○○路243之1號,系爭支票付款地在新竹市○○路243 號,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系爭支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