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清開發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密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5年12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 (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9頁、第60頁,郵務人員均改送至台北縣文化路二段250號3樓被告公司遷移之新址由金築賞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62頁),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6年1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