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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素勤

原告
新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被告
張夢權即上欣水電衛生材料行
被告
凱麗三溫暖衛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創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生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泳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楊坤龍即巧軒室內設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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