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4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4148號
- 原告
-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隆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工程物料買賣合約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上開合約第12條J款約定,買賣雙方如因本合約所發生之糾紛,合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卷附之合約書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