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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41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4148號

原告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隆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工程物料買賣合約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上開合約第12條J款約定,買賣雙方如因本合約所發生之糾紛,合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卷附之合約書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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