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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瑞雅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丁○○與乙○○於民國93年9月2日出具保證書,承諾願就被告瑞雅軒有限公司(下稱瑞雅軒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仍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限度,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等負連帶清償之責。93年9月3日,甲○○代表瑞雅軒公司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8年9月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至6期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百分之0.91,第7期起依基本機率加百分之4.91計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且自遲延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惟瑞雅軒公司自95年8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所負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依借據與保證書約定,連帶清償積欠之405,127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年息百分之8.453)與違約金。為此,依借據及保證書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瑞雅軒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辯稱:目前經濟困難,希能減息及分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附約定書)及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為瑞雅軒公司及甲○○所不爭執,且被告丁○○與乙○○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立約人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拒絕承兌、付款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借據所附約定書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復有明定。瑞雅軒公司未依約繳款之情,既如前述,所欠債務視為到期,依上開約定及規定,原告有權請求一次連帶清償所欠債務及利息暨違約金,於未徵得原告同意給予期限及減息利益情況下,本院核無准予分期清償及減免利息之法律依據,洵難為有利於瑞雅軒公司及甲○○之裁判。從而,原告依借據及保證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405,127元   │自⒎⒊起至│8.453%    │自⒏⒋起清償日止,逾│
│            │清償日止    │          │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 │
│            │            │          │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月│
│            │            │          │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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