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瑞雅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丁○○與乙○○於民國93年9月2日出具保證書,承諾願就被告瑞雅軒有限公司(下稱瑞雅軒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仍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限度,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等負連帶清償之責。93年9 月3日,甲○○代表瑞雅軒公司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借 款期限至98年9月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至6期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百分之0.91,第7期起依基本機率加百分之4. 91計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且自遲延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惟瑞雅軒公司自95年8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所負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依借據與保證書約定,連帶清償積欠之405,127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年息百分之8.453)與違約金。為此,依借據及保證書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瑞雅軒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辯稱:目前經濟困難,希能減息及分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附約定書)及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為瑞雅軒公司及甲○○所不爭執,且被告丁○○與乙○○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立約人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拒絕承兌、付款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借據所附約定書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復有明定。瑞雅軒公司未依約繳款之情,既如前述,所欠債務視為到期,依上開約定及規定,原告有權請求一次連帶清償所欠債務及利息暨違約金,於未徵得原告同意給予期限及減息利益情況下,本院核無准予分期清償及減免利息之法律依據,洵難為有利於瑞雅軒公司及甲○○之裁判。從而,原告依借據及保證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熊掌山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405,127元 │自⒎⒊起至│8.453% │自⒏⒋起清償日止,逾│ │ │清償日止 │ │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 │ │ │ │ │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月│ │ │ │ │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