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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636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6369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被上訴人
新日允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6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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