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6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6369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樓
- 被上訴人
- 新日允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倉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6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