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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7637號

履行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637號

原告
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嘉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生產委託協議合約書第10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則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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