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76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637號
- 原告
- 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嘉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生產委託協議合約書第10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則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