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7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638號原 告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零叁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