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90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902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易達律師
- 被告
- 恒信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應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六行關於「206,000元」記載,應更正為「2,060,000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十二行關於「2,33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2,06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