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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91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9121號

原告
渦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歌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在臺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因被告歌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國內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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