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9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9121號
- 原告
- 渦陽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歌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在臺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因被告歌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國內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