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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08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0873號

上訴人
國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林紙品實業有限公司因95年度北簡字第60873號給付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零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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