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0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0873號
- 上訴人
- 國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林紙品實業有限公司因95年度北簡字第60873號給付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零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