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7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784號
- 原告
- 昶興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原名辜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7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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