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784號原 告 昶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辜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