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原 告 詠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莊汜邦律師 被 告 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6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提出面額新台幣43,073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正本請於庭期提出核對。另面額新台幣443,533元 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亦請於庭期提出核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