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86,60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