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佲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嵩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嵩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嵩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