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878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8785號
- 原 告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被 告
- 蔣政哲(原名:蔣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