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全安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造極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係址設臺北市○○○路11號9樓,然經本院調查,被告係址設臺北市○○路○段29號3樓,有造極興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