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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姚念慈

原告
全安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造極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係址設臺北市○○○路11號9樓,然經本院調查,被告係址設臺北市○○路○段29號3樓,有造極興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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