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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94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478號

原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旺得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甲○○
被告
110巷
被告
丁○○
號4樓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0日下4時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被告丙○○提出其與被告旺得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淡水鎮○○路「賀田純一大樓E7棟」工地興建工程之契約書。

二、原告就已經依據「升降設備買賣合約」及「升降設備承攬合約」之契約關係,收取部分付款一事,應提出請款流程、付款人及付款金額明細等相關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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