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94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478號
- 原告
-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旺得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戊○○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被告
- 110巷
- 被告
- 丁○○
- 號4樓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0日下4時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被告丙○○提出其與被告旺得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淡水鎮○○路「賀田純一大樓E7棟」工地興建工程之契約書。
二、原告就已經依據「升降設備買賣合約」及「升降設備承攬合約」之契約關係,收取部分付款一事,應提出請款流程、付款人及付款金額明細等相關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