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童惠萱 即童姵樺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臺中縣大雅鄉○○村○○路○段84號6樓 之2,非屬本院轄區,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有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