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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姚念慈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童惠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童惠萱 即童姵樺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臺中縣大雅鄉○○村○○路○段84號6樓 之2,非屬本院轄區,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有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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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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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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