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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羅富美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相對人
豪申汽車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
周天錫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1324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合 計 2,87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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