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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

聲請人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永榮興有限公司
相對人
10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4239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068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合 計 14,16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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