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永榮興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10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4239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068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合 計 14,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