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擎天國際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五二號判決、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六二四號判決、九十五年度簡抗字第二五號裁定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三一八八八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裁判費 四七八三二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已由相對人預付第二審抗告費用 一○○○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已由相對人預付合計 除已由相對人預付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部分為三一八八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