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翰鋒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76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2,21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00元,共計2,4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