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洪文慧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伍佰陸拾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北重訴字第十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計 算 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第一審裁判費 │伍拾叁萬玖仟伍佰陸拾元 │├───────────┼────────────┤│ 合 計 │伍拾叁萬玖仟伍佰陸拾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字第十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