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BEST TV LIMITE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原 告 BEST TV LIMITED (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 ,NE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