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

原告
BEST TV LIMITED (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
原告
,NE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