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
- 原告
- BEST TV LIMITED (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
- 原告
- ,NE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