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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吳青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BEST TV LIMITED,N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原   告 BEST TV LIMITED (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 ,NE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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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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