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吳青蓉
- 原告甲○○、1號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43號原 告 甲○○ 1號1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世紀廣告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肆拾參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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