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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吳青蓉

  • 當事人
    新蓬萊汽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47號原   告 新蓬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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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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