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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72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72號

原告
益泉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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