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72號
- 原告
- 益泉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