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被告
- 伯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分別於96年12月11日及96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