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因96年北勞訴字第1號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因96年北勞訴字第1號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