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邑盛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庭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及96年8月27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邑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邑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邑盛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