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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2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231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德居便利商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丙○○

      丁○○

      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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