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7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770號
- 原告
- 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聚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770號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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