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黃明發
- 當事人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聚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770號原 告 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聚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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