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623號

給付保養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北小字第2623號

原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巨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款事件,於民國9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曾就電梯設備一部簽訂維修合約,約定每月保養款新臺幣(下同)4,000元,維修期限自民國93年6月1日起,以3年為期,契約有效期間內兩造不得終止契約,並約定如雙方未能於期間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契約時,則應視同雙方無異議自動延長合約,其後亦類推此約定繼續延展系爭契約。詎於原告依約履行維修服務後,被告竟遲未給付自94年1月份起至同年10月份為止共計40,000元之保養款,迭經催討無效等語,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維修合約書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維修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後附計算書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
    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
    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