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怡安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柏有限公司因96年北建簡字第2號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