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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相對人
原燒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黃惠屏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且聲請人所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所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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