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號
- 原告
- 鐵行渣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 ○○○○○○○
(即香港商亞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萬零伍佰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與新台幣兌換匯率一比三十三點一四二,折合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