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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六七二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0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672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北簡字第1420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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