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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年度北簡字第三九七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崴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崴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三九七一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八八一○元 合 計    八八一○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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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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