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怡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頡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頡勁企業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頡勁企業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怡特國際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怡特國際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五七四四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頡勁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怡特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頡勁企業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怡特國際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480元合 計 5,550元備註:應由相對人頡勁企業有限公司負擔其中百分之60,為3,330元;應由相對人怡特國際有限公司負擔其中百分之40,為2,220元。